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220号
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易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易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28.74元,由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