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加州城B区8号楼B-20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科技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业,该学院员工。
上诉人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负担(**已预缴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