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06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470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加州城B区8号楼B-20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南集街。
法定代表人:陈从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涉涟水县南集镇现代农业示范园豆制品产业化开发及展示项目工程价款正在审计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投资款并分配合伙利润,但案涉工程价款仍在审计中,在审计报告未正式出具前无法确认工程利润,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