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470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加州城B区8号楼B-20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140万元,并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