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470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加州城B区8号楼B-20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南集街。
法定代表人:陈从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品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