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3民初1748号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6224498H。
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国善,男,汉族,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