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与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民初2400号
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戴建强,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府副镇长。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