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433号
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注册号:520303600020701。
经营者:杨敏
经营场所: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黄泥村龙坑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科。
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622447798H。
法定代表人:唐云飞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商业城内)。
被申请人:龚远海,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远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远海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远海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