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3065号
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黄泥村龙坑组1号,注册号:520303600020701。
经营者:杨敏。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622447798H。
法定代表人:唐云飞。
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