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唐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郑场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日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一、郑场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9日之前支付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资款200000.00元,于2021年6月1日之前支付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资款100000.00元;二、(2019)黔0323民初2341号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垫资款、垫资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待郑场镇人民政府出让林业站、水利站及空港国际土地后,将县政府划拨给镇政府的返还款中,用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给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至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三、该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过期后,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垫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浩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