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4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商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622447798H。
法定代表人:唐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钦,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卢,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郑场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30095207664。
负责人:戴建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下,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2元,减半收取37951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379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波
书记员夏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