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2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履行部分义务后,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黔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