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路成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审被告: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12民初5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履行地并非在广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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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