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盛勇,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梁灿能,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第三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路遥,女,1987年7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李盛勇、梁灿能、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路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09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
李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