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3803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对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粤011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五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66600元,由原告***负担”;
二、(2019)粤011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九行中的“审判员张孙翔”应为“审判长张孙翔”。
审 判 长  张孙翔
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
人民陪审员  王丽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秀娟
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