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24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林明,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路成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路成桥,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2楼421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理想蓝堡花园B2703房。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灿能,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路成桥、梁灿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瑞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陈珊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燕贞
梁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