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5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