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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5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