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8028号
原告:沈阳蓝光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财务中心主任,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系经理。
原告沈阳蓝光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蓝光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沈阳蓝光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丁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