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1087号
原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1920036A。
被告:兴安盟天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水岸绿洲小区4号楼1-106。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天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