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668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50397R,住所地沈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1920036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