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668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50397R,住所地沈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1920036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