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65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3564128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先锋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1920036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明公司)与被告**哈尔建华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建华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47元,由山明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