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56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81983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流芳路9号省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0815L,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大道秦岭汽车维修厂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50元给原告**。
审判长 何勇
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