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760号 原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4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773.5元,由原告海南人宜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