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5民初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且末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塔中沙漠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施工,被上诉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上诉人机械设备签订《机械设备计件租赁合同》,在此系机械租赁关系,而上诉人系实际施工人,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机械设备计件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且末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结合上诉人原审诉求及《内部项目经营管理合同书》(复印件)等内容来看,该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较为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位于且末县,且末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新疆华天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5民初1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