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麻江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5民初673号

原告:贵州省**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县杏山镇江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590792078D。

法定代表人:戴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男,1977年10月4日生,畲族,住贵州省福泉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乾,男,1987年5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贵州煤田地质科技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39639995。

法定代表人:姚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贵州省**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 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