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10100752266717B,住所地郑州市高新产业开
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D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刘自力。
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700686645689U,住所地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下朱口。
法定代表人:张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06581901040005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3177.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