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漠河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849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漠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44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漠河**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