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143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佳安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剑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力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大成,总经理。
被告: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佳安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力天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陕0528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银行账号XXXX********、100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1445、XXXXXXXXXXXXX952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0501645********X311,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6********,冻结额度为100万元。申请人西安佳安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佳安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银行账号XXXX********、100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0501645308********_1,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杨英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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