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47号2-2-1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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