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顺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负责人:耿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柱山路中环东方名景22-1-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5********。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顺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大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95645Q。
负责人:李云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日,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泰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天山二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7226XA。
法定代表人:李富义。
原审被告:青岛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舞旗埠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JUD16Y。
法定代表人:董文宇。
原审被告:南京手牵手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53号10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7490302X6。
法定代表人:杨毅。
原审被告: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石珩东村义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一91370181MA3RXC3T60。
法定代表人:孙继有。
原审被告: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7KQUL6Y。
法定代表人:李松。
原审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孔家营村委会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H7TD0J。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
原审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47号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92299G。
法定代表人:黄丽芳。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顺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手牵手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4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发展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发展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发展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发展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恒大、华夏幸福),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做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发展并没有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但是由**发展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49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泰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票据纠纷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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