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03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47号2-2-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文姿,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5#1**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756.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756.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8.78元,由申请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