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木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47号2-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委会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东坡街密州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116号鲁商蓝岸国际小区3期3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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