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7民初210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东英。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费88万元、违约金48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樊智勇借用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于2016年3月1日与原告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了合同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工地(未来城7号、8号楼外墙保温)供货。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材料款,原告停止供货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方协议),由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再次向被告工地供货,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尚欠材料款88万元,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88万元、违约金48万元,要求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樊智勇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就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关于三方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二、答辩人与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三方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第二页第三条第1项约定”由丙方根据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进行货款支付,每批次货款将从甲方最近一批次工程款中扣除”。在该条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数量。三、根据三方协议约定,乙方对所交货物有向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的义务,但实际原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答辩人无从知晓原告送货的型号、规格、数量、货款金额等信息,故答辩人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四、三方协议为2016年9月8日签订,答辩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应自2016年9月8日之后,原告不能证明该88万元材料款是在2016年9月8日之后供货。五、三方协议约定,答辩人仅对协议中约定的”阻燃板、防火隔离带、粘接砂浆、抗裂砂浆”承担付款责任,不在协议约定的材料范围答辩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六、答辩人与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从未向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所以答辩人无法将原告的材料款从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扣除。七、***与***签订的协议无答辩人盖章,答辩人不认可。有鉴于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将资质借给***使用,我方对***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及协议不能代表我公司。三方协议我公司并不知晓,我公司没有此盖章记录,我方是借给***的资质,并不是借给***资质,***没有正当身份代表我公司,我与***已经沟通,是***私刻公章,与我方没有关系。我方不承担原告所诉的材料款及违约金。
被告樊智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未来城项目的建设方是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是总包方,2015年9月30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未来城住宅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乙方经办人处为打印的”***”,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释为系***借用该公司资质进行未来城7#、8#住宅楼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的施工。
二、2015年11月1日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樊智勇签署了《吊篮租赁合同》,合同书字头注明出租方为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吊篮设备用于未来城7号楼、8号楼外墙外保温工地,合同书无两公司的盖章。
三、2016年3月1日裴东英以原告公司的名义与樊智勇、***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签约时被告樊**、案外人***向原告出示了前述的《未来城住宅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约定供方为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河北荣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由供方向购货单位提供挤塑板、防火隔离带、粘接砂浆、抗裂砂浆等保温材料,合同书无两公司的盖章。
四、前述《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未来城7#、8#楼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工地提供保温材料,被告樊智勇安排***、***、高朋、樊金绵、***等人在工地收料,所供材料中除了《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的四种材料之外,还包括抹面砂浆、珍珠岩、FTC保温砂浆、防火保温板等建材。因被告樊智勇、案外人***未能及时付清材料款,原告停止供货,为此影响了未来城项目的施工进度,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面协调,于2016年9月8日,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为乙方、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了甲方落款印章名称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未来城7#、8#住宅挤塑板采购三方协议》,该”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中无数字编码,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的盖章中有数字编码。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为供应商,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合同标的为”阻燃板、防火隔离带、粘接砂浆、抗裂砂浆”。交货时间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交货地点为”唐山市丰南区荣盛未来城项目工地现场”,交货方法为”乙方应在交货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丙方、监理,向甲方、丙方、监理提供交货计划”,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及开具发票方式为:由丙方根据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进行货款支付,每批次货款将从甲方最近一批次工程款中扣除”。
三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向未来城7#、8#楼工地供货,提供的货物中除了三方协议约定的材料之外,还有抹面砂浆和FTC等建材。2017年11月16日樊智勇与裴东英签订《协议》,内容为”由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的荣盛未来城7#8#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单位河北荣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欠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材料款及吊篮费共计88万元整(捌拾捌万元整),此款根据合同及三方协议所约定,由唐山荣盛地产给付唐山丰南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经询问***和***,二人明确该《协议》的88万元为尚欠货款,并明确了抹面砂浆的价格为550元/吨、FTC的价格为600元/M3、珍珠岩价格为8元/袋,二人表示该部分材料已经用于未来城工程了。经计算签订案涉三方协议之后原告的供货凭证总金额为1068959元,其中符合三方协议约定的”阻燃板、防火隔离带、粘接砂浆、抗裂砂浆”材料款为406327.87元,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之前的供货凭证总金额为91690.9元,二人称以所有的供货凭证总金额减去尚欠的88万元即为已付款。
五、2017年9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英以案涉的《产品销售合同》、《吊篮租赁合同》、《未来城7#、8#住宅挤塑板采购三方协议》为依据,向本院对樊智勇、***、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案被告偿还吊篮租赁费、材料款共计87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在该案庭审中***表示应当由其负责给付裴东英吊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费、配件的赔偿费用、和产品销售合同所产生的材料货款,不应当由***承担给付责任,***表示同意由***承担吊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费、配件的赔偿费用和产品销售合同所产生的材料货款,不再要求***承担上述款项。该案案号为(2017)冀0207民初4365号,后裴东英就该案撤诉。
六、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邮寄到本院一份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三方协议中甲方公章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自己的企业资质、公章借给案外人***签订《未来城住宅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与***持该合同以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案涉《产品销售合同》,足以使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获得了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此前提下樊智勇在案涉三方协议加盖了无数字编号的字样为”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原告没有审查该公章是否为公司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的义务,加之前述的《未来城住宅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原告仍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枚印章系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常用印章,故***、***以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樊智勇以该公司名义签订案涉三方协议均构成表见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给付材料款的义务。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鉴定申请已超出了举证期限,而且案涉三方协议中甲方公章的真伪并不影响前述表见代理的认定,故对其逾期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委托鉴定。虽然案涉《产品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产品为挤塑板、防火隔离带、粘接砂浆、抗裂砂浆,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当中扩大了供货范围,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标的进行了变更,故抹面砂浆、珍珠岩、FTC保温砂浆等建材亦属《产品销售合同》标的范围。以已付款应当优先抵充供货在先的材料款的原则可知原告与被告樊智勇已经明确的尚欠货款88万元均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之后供货的尚欠货款,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二、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虽然案涉三方协议第二条对交货明确约定了原告在交货前三日书面通知的义务,且第三条付款方式第2款明确约定”货物到达现场后,经过甲方、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原告在履行交货义务时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提前通知,但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原告恢复供货应当是明知的,其亦有义务主动查验原告的供货,其怠于履行此义务,应视为对原告供货无异议。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承担符合案涉三方协议的供货的货款,其与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无合同关系,为该二公司内部关系,不影响其按三方协议承担付款义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加入的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上和法律上的理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三方协议签订后的符合协议范围的材料款,就该部分材料款其与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与相关主体另行解决。三、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虽然《产品销售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原则性的约定,但原告就其所主张的违约金48万元的计算未能作出合理的计算说明,故本案对原告的违约金的主张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四、被告樊智勇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前已述及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是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被告樊**及案外人***系表见代理中的无权代理人,虽然被告樊智勇系原告供货的实际使用人,但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下,其无需向原告承担合同买方的责任,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88万元,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6327.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弘辉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由被告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394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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