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4184K,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二环路廉租房1号。法定代表人:余国。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5840号裁判文书,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