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二环廉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41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27日生,黎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4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6104元和申请执行费10400元。
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区和其户籍所在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没有登记的房产,在银行没有存款,其登记的车辆在2019年7月已转移给他人,申请执行人反馈的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安顺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情况,本院进行了核实,该公司反馈工程款已支付,但所做工程没有审计,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余额。此外,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该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1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