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财保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后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133财保65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