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财保65号 申请人: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后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新华路**智德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河北康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