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黔030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还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未清偿款项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0元。
执行中,本院向其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因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多件案件未能履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0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