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21财保488号
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53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