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执60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778号调解书,受理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汇川区汇川大道桃园小区11处房产进行查封;将通过(2021)黔03执416号案件统一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再进行分配;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封期限、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7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波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书记员 徐文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