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恢953号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重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遵义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经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02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支付法律文书款461127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8513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杨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