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群星商贸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887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群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铭诚壕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群星商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3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铭诚壕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群星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437431元及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37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冻结、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