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蒙管业有限公司

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浩蒙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鸡行审字第00002号
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申请人河北浩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鸡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鸡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河北浩蒙管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正乡杨庄村北,路东侧占用杨庄村地3.342亩土地建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3万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或鸡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10日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因巡查发现被申请人河北浩蒙管业有限公司有违法占地行为而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并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鸡国土告(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9月17日给被申请人送达了鸡国土听告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9月25日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作出(鸡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该决定书告知了被申请人的诉权及行使诉权的期限,被申请人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鸡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建勋
审判员常静
人民陪审员*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