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1民初645号
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体育路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01092406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虎,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大牙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XP6N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88××××9678。
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被告已满足其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