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裕执字第0085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62号。
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7号大马庄园。
本院执行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8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