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裕执字第0085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62号。
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7号大马庄园。
本院执行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8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