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601092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49号中世都商务公关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5155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网银、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相关财产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将本院查询结果告知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准确住址,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做了系统、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1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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