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6民初563号
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庄乡谭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保定市莲池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只是原告住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原则,主张本案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L2013******140110的《电梯安装整改人工费承包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项目名称为“保定市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地址为“保定市西下关街华创国际广场工地”的工程,承包范围为“该项目23台申龙直梯、32台申龙扶梯、4台申龙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整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保定市莲池区西下关街华创国际广场,属于本院属地范围,因此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