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方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755号
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010924067。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虎,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313号方亿科技园C区5号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7675418X4。
法定代表人:李硕硕,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方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本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14时开庭,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由原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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