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澔哲,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131565X7。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兴定西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7593K。
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华,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