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8745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1701-2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被告: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1-2号)1-1幢1层A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尚武,董事长。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康欣